[摘要] 近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对外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记者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目前,我市各类保障房并轨政策研究已近尾声。
近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对外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记者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目前,我市各类保障房并轨政策研究已近尾声,此次住建部下发的意见内容多数已纳入我市即将出台的保障房并轨新政之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新政正在执行审批流程,公租房差别化租金机制将是新政看点。”记者 刘兰星
变化 廉租房将要并入公租房
根据《意见》,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针对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导致群众申请不便的问题,《意见》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审批中的各类保障房并轨新政已经考虑到并轨后的管理问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将对申请流程进行相应调整。
亮点 并轨后实行差别化租金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针对《意见》内容,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已实行轮候排序制度。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对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定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家庭。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公开摇号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对于市民关注的租金问题,新政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将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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