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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策"利好"置业者 异地互认可转移接续

青岛早报  2014-10-15 07:30

[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改革更应关注“劫贫济富”倾向

住建部等部门14日出台了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不过,百姓长期以来最为关注的公积金缴纳“肥瘦不均”、使用“劫贫济富”等“公平鸿沟”问题,仍值得下更大力气予以破解。

当前,公积金管理中暴露出来的不公平突出表现在缴纳不公。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公积金的缴纳“肥瘦不均”,有的垄断国企高管缴纳高额公积金,而有的单位的员工缴纳不足百元,更有大量新进城农村人口甚至没有机会享受公积金福利。巨大的缴存“鸿沟”,冲击着社会的公平底线。

公积金管理中暴露出来的不公平在使用方面也较为明显。不少人吐槽,公积金“缴钱容易提取难”,高房价面前,中低收入者无力承担购房首付,实际上无法使用公积金,这就使得公积金事实上成为买得起房、付得起首付这一特殊人群独享的优惠贷款,呈现出劫贫济富的倾向。有统计显示,2013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9%的贷款人使用了约80%的公积金余额,而大约80%的缴存人仍未使用住房公积金。

伴随此次公积金管理新政策,备受关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也有望继续推进。期待借助这一条例修改,对公积金的缴费上限有更加科学的界定,推动缴费由“制度全覆盖”迈向“人群全覆盖”,进一步拓宽公积金提取范围,补上公积金制度在公平方面的短板,切实让公积金为职工的安居梦想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青岛现行公积金政策】

A缴存6个月就可贷款

新规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现行政策

我市自今年3月10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由于目前我市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较为紧张,暂时还未有再次调整的计划。今后将根据资金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B我市已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新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现行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已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2014年3月10日起,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我市已暂停异地贷款业务

新规

《通知》要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现行政策

对于异地贷款业务,2005年我市出台政策,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异地房屋的,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向缴存职工出具统一文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市民可拿着相关证明申请贷款。2010年7月,我市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除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外,还指出“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记者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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