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2月,公积金新政的“寒风”刮向青岛,让本来未回暖的天气更添加了几丝寒意。如今,公积金新政已实行了半个多月,对此,广大网友有何看法?对青岛公积金有何疑问?3月20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在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部分网友提问
网友:公积金缴存额是怎样确定的,每年都在变化吗?我的公积金自入职以来三年都没变化一直是缴存额,这样正常吗?
王主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因此,如果您的工资每年都在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为您申报调整。 对于您的工资发生变动,而公积金缴存额未变动的情况,您可就此种情形到我中心相关管理处进行投诉反映。
网友: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以前缴存的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我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是否也可以提取?
王主任: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您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的提取,我们将在当天为您办理公积金提取。
网友:请问如果已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再次购房适用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一套房?
王主任: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主要通过我中心公积金贷款系统内的信息进行认定,如您之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网友:我买房能用父母的公积金还贷吗?
王主任: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只能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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