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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物业无权只售不租 产权归谁要看具体情况

青岛晚报  2017-04-14 08:32

[摘要] 本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建做客青岛政务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网谈中,小区车位能否只售不租,是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王建介绍,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售或租应由双方协商约定,而不能由开发商或物业自主决定。

本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建做客青岛政务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网谈中,小区车位能否只售不租,是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王建介绍,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售或租应由双方协商约定,而不能由开发商或物业自主决定。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有四种类型,即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地面规划批准的车位,临时划定的路边车位。其中,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专家认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根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应由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位可称之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在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的情况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超出建筑区域规划但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应归谁所有?有律师认为,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并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要根据车位所在的区域的性质和权属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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