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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青岛公积金  2017-04-01 14:32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青岛,公积金,报告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委员23名,当年召开管委会全体会议1次,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通过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情况汇报》《关于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和2016年重点工作的汇报》和《2015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目前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稽核处、会计处、贷款处、归集处、科技信息处、法律事务处、客户服务处,下设市南管理处、市北管理处、李沧管理处、崂山管理处、黄岛管理处、城阳管理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即墨管理处、胶州管理处、平度管理处、莱西管理处。从业人员309人,其中,在编229人,非在编8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016年,全市实缴单位35518家,新开户单位5276家,净增单位3294家;实缴职工141.68万人,新开户职工16.9万人,净增职工6.26万人;当年缴存额178.73亿元,同比增长8.49 %。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212.18亿元,缴存余额476.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29 %、9.94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2016年,全市当年提取额135.64亿元,同比增长30.32 %;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5.89 %,比上年同期增加12.71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735.88亿元,同比增长22.6%。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方缴存职工家庭高额度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家庭高额度36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2万笔83.54亿元,同比分别降低6.2 %、增长1.65 %。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8.38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98万笔705.32亿元,贷款余额435.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7%、13.44%、8.7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1.47%,比上年同期减少0.9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2016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6亿元,已于2014年6月全部回收。

(四)购买国债

2016年,未购买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

2016年,未开展融资业务,期末无融资余额。

(六)资金存储

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43.63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8.01亿元,1年以上定期3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2.61亿元。

(七)其他

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1.47%,比上年同期减少 0.98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业务收入147729.18万元,同比降低11.98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0886.2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36830.00万元,其他收入12.97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6年,业务支出79472.81万元,同比增长122.54%。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79097.73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68.3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95万元,其他支出111.74 万元。

(三)增值

2016年,增值68256.37万元,同比降低48.34 %。增值率1.48%,比上年同期减少1.78个百分点。

(四)增值分配

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030.9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340.2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0885.1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340.28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312.79 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7133.6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8462.7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8526.92万元,同比增长6.89%。其中,人员经费4934.04万元,增加部分主要是按照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补交自2014年10月起人员社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增资支出;公用经费839.8万元;专项经费2753.08万元,主要是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续保、业务档案数字化加工、UPS电源更新及续保、客服系统软硬件维护更新、公积金系统和网厅系统及其他资金系统维保等支出。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个人住房贷款989.4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2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1.85万元(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收回),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87133.6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14%。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项目已于2014年6月全部按期收回。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22%、4.62%和8.4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18%,国有企业占11.03%,城镇集体企业占3.27%,外商投资企业占9.9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7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1%,其他占9.6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5%,国有企业占 26.95%,城镇集体企业占4.43%,外商投资企业占14.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7%,其他占6.5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75%,中等收入群体占40.65%,高收入群体占3.6%。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47.54万笔135.6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7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6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19%,租赁住房占0.11%,其他占0.8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2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6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64%,其他占2.7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40.5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4.13%,比上年同期减少3.9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1991.1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44.15%,90-144(含)平方米占51.64%,144平方米以上占4.21%;新房占85.98%,二手房占14.0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2.8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15%,无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情况。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4.77%,中等收入群体占71.09%,高收入群体占4.14%。

2.异地贷款:

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81笔11230.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652.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165.52万元。

3.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属经济适用房项目,贷款额度4.6亿元,建筑面积共15.44万平方米,可解决1843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该试点项目本息已于2014年6月全部按期收回。

(四)住房贡献率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29%,比上年同期增加9.1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及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调整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各(区)市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2.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市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目前,首次贷款1-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二次贷款利率按照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分别为:二次贷款1-5年期执行3.025%的年利率,5年期以上执行3.575%的年利率。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16年,本市未对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目前高贷款额度分别为新建住房60万元、二手房35万元。

    自2016年5月1起,对公积金二次贷款、二手房贷款及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同时对二次贷款高贷款额度和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进行调整,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继续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调整后,贷款额度政策具体为: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高贷款额度的60%,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高为21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高为18万元。

    二是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款比例。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比例与房龄挂钩: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提升网点服务水平。根据职工诉求和工作实际,在全市营业大厅统一配备专人解答咨询和业务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充了28名前台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合作,在公积金营业大厅引入房产登记专线柜台,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业务,实现了跨部门一站式服务;通过微信预约排队,实现了网上网下服务联动,减少了职工等候时间。

    二是构建智慧服务平台。创新开通了集政策宣传、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排队等20多项功能于一体的“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上线百日以来,已有6万多人体验了公积金掌上微服务。研发新增了商业住房贷款自助提取公积金、贷款缩期等多项网上业务,网上营业厅功能更加多样,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减轻了前台压力。充分发挥3G移动办公系统的便捷优势,全年开展现场服务20多次,深受单位和职工好评。

    三是提升服务附加值。将网络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范围由中信银行扩展到光大、浦发银行,便于职工依托公积金缴存信息,自主选择信用贷款银行,享受更多优惠利率,全年共有7300余名职工办理网络信用消费贷款12亿元,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附加值。

    四是增强为民服务效能。常态化“网络在线问政”、“民生在线”、“行风在线”活动,畅通门户网站留言板、12329客服热线、主任信箱等交流渠道,主动回应市民关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全年接听咨询电话58万个,解决疑难问题900多件。热线服务实现零投诉。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全面启动核心系统大升级工作。6月份,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换代工作,成立了程序开发小组,开展了业务调研,组织了软件开发商路演,编制了立项方案。

    二是不断深化跨部门信息联网。持续深化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房产交易系统联网互动,完善联网数据调用程序。积极与工商、社保等部门沟通,拓宽跨部门联网的广度与深度,2016年又实现了与民政局信息联网,实时获取职工婚姻数据,简化了职工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环节,充分挖掘和发挥跨部门联网互动的大数据优势,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220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81个,为82名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952695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1日

    2016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解释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当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当年新开户单位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当年新开户人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当年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当年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0.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1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2.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3.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14.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5.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专户存款。

    16.增值率:指增值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7.个人住房贷款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8.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19.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20.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21.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22.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指标口径同上。

    23.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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