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登记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一、房屋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件。
房屋登记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二、土地登记费
单位:100-40000元/宗;个人:13-30元
收费依据文件:《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6号)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暂停收取涉企土地登记费,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住宅2元/平方米,非住宅8元/平方米,开发单位承担。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存量房: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8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50%。
抵押: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收费依据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四、土地金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按照成交价格1%征收。
收费依据文件:《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意见》(青政字[1998]64号)
政策性住房上市:2004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时按成交价款的1%收取土地金;2004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20日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时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价格差价的100%,向政府交纳土地等价款;2009年1月20日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上市时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等价款。
收费依据文件:《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青岛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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