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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住房公积金新政5月1日起实施

青岛财经日报   2016-03-23 08:05

[摘要]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有关政策做出了调整,新政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有关政策做出了调整,新政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二次贷款高可贷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申请人双方符合申贷标准的,新建住房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仅单方符合申贷标准的,新建住房高为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

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申请二次贷款的缴存标准不变。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

据介绍,我市的公积金二次贷政策,是于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政策、防范资金风险而依法定流程出台的。当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已发生方向性变化,我市二次贷政策执行期超过5年,从近期职工诉求情况看,对此类问题 是缩短期限限制的反映也比较集中,需要进行调整。由于我市公积金使用率仍维持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此次调整,从资金管理稳健和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角度,由5年缩短为2年,下一步将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后续调整。同时,由于我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首次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二次贷款高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

在当前住房改善性需求扩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积金二次贷期限“闸门”,将对降低职工购房成本、鼓励职工二次置业起到明显的支持作用,有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的释放及房地产去库存

首套二套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至30%

2015年9月1日起,按上级要求,我市下调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但二手房贷款未作变动。此次,我市对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做出了调整。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对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贷款首付款比例要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由于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所以房龄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房屋价值会因折旧而降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二手房的评估价值往往为市场价值的80%-90%甚至更低。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保持贷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满足大多数职工的需要,此次调整仍旧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即:按新建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执行,同时继续实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

此次调整,是近年来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大幅度下调, 是二次贷款,由原来的60%下调至30%,调整幅度达50%,将有效降低二手房申贷职工筹措首付资金的压力,使更多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享受到公积金贷款优惠,同时,通过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活跃,也将间接推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

外地工作青岛户籍人员可以在青岛用公贷购房

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据介绍,自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政策以来,已办结公积金异地贷款100多笔,发放贷款总额超6000万元。

此次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围,主要是落实住建部要求,满足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原籍购房的流动性需要。在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的状况下,我市放宽异地贷款政策,可为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有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此外,为确保异地贷款业务衔接,防范重复贷款引发风险,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纳入我市贷款次数管理,与我市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衔接。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 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 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租房每年限提不超6000元骗提套取5年内“封杀”

新政修改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 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提取额度方面,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简化提取要件: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 、工资收入证明等要件,仅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 簿原件和婚姻状况《具结书》等原件。

为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管理 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按照上级要求,将加大骗提行为处罚力度: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 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 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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