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开发商收了购房者全部房款316200元,竟“一房二卖”后惹官司上身。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周某已付购房款3......
一开发商收了购房者全部房款316200元,竟“一房二卖”后惹官司上身。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周某已付购房款316200元及利息143428元,并赔偿原告周某损失316200元,共计775828元。
2007年11月25日,周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即墨某广场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6200元。合同签订当日,周某以现金23000元及工程款抵顶购房款293200元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时间。该房屋均有预售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且在房产局登记备案。
谁知,该公司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随后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为该购房者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周某得知该公司“一房两卖”后非常气愤,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周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使周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该公司的违约行为即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周某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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