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次政策调整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有纳税人致电本报热线85839955,问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具体落实以及折旧方法。记者采访市国、地税相关部门获悉,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在具体认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据了解,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同时,企业也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市国税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项举措对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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