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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暂不执行公积金二套首付新政 称未接通知

青岛早报  2015-09-01 11:22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随后记者联系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接到此通知。“8月初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公积金新政,当时省里的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来,我市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据悉,当前我市关于公积金贷款方面的规定是,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需间隔5年,且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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