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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户籍新政 购80平商品住宅即

房天下  2015-01-22 07:27

昨天, 下发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意见按照“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合理控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 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 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新政

亮点专业人员

●增加大量高层次人才的种类

●对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年龄、聘用期、缴纳保险限制,新政也放宽要求,允许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缴纳两年社保 。

●高技能人才 ,新政将高级工40周岁的年龄限制,放宽至45周岁,聘用期也降低至两年,专业也从紧缺专业、特殊才能人员放宽至 工种。新政还允许有专科以 历的中级工在缴纳社保两年后 。

创业人员

降低了 创业人员的 纳税门槛

外来企业

条件从旧政策的三条减为一条,只有纳税条件予以保留。

购房

增加了四市常住 满5年人员,购买80平方米商品住宅 的规定。

父母投靠

即便父母身边有其他子女,只要户籍在青的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依然可投靠。

原政策

●只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两种

●45周岁(不分性别)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才能 。

●对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未有放宽条件

对 创业人员有“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的条件及“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等

条件包括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纳税等。

条件还有购房者实际居住、本人和配偶及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的规定。

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 。

居住证持有者:可申请积分

具有高中以 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 办法》(附后)申请积分 。

县域城镇:放开

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 。

其他人员: 政策灵活

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 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 、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 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 。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 ;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 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 。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 。

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的 、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 。

符合国务院、 军委以及省、 等有关 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 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 。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 。原系我市 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 。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 审定。

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青岛市积分 办法

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 是指通过 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 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 。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 。

第三条申请将 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 。

第四条我市对年度积分 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 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 工作,负责下达积分 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 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 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 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 。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 工作。

第六条申请积分 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 历;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

(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 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根据年度积分 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 ,确定拟 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 。

第十条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 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卡,申请人凭 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 手续。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 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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