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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融60条":鼓励银行对首套房贷实施优惠利率

青岛财经日报  2014-09-26 08:57

[摘要]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有60条,分为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9方面。

9月23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有60条,分为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服务“三农”发展能力、促进民生保障工作、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发展民营金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用好现代保险业服务功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9个方面,以便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鼓励银行首套房贷实施优惠利率

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给予全额贴息。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贷款人的情况,对购买首套住房实施优惠房贷利率。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年金、养老机构责任险等业务,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发挥银行业融资服务主力军作用,保持信贷投放规模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不搞“一刀切”,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加大对“蓝、高、新”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产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保证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等工程的资金需求。

推进开展信托贷款、表外融资、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等类信贷业务,保持非信贷融资总量占银行业融资总量的比重持续增长。

建立居民、企业、财富管理机构融资对接联动的常态化机制,充分利用财富管理资金归集功能,满足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经济资金需求;建立财富管理产品与实体项目一对一可追溯机制,加强对财富管理产品和投资渠道监管,实现理财产品资金运用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建立服务实体经济融资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政策措施不到位的金融机构,不纳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单位的评选范围。

减少小微企高息“过桥”融资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各银行机构单独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提高小微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推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高息“过桥”融资。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银行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推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以及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三项指标纳入银行机构监测指标体系,按月监测,按季考核通报;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全市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银行,在监管评级时不将该项指标作为扣分因素。

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大企业应付账款确认工作,扩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促进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建立银企融资对接常态化机制,定期征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通过人民银行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向银行机构进行发布,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严禁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对接机制

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对接机制,整合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重点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支持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为“蓝、新”高、产业、涉农经济、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覆盖面,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商业信用销售规模,降低国内贸易风险;扩大科技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贷款融资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的推广范围,降低科技创新风险和专利维权成本,提高科技企业贷款融资能力。

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贷款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争取年内增设30家县域金融网点努力实现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目标,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模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银行机构新设网点在当地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80%、县域存贷比不低于50%。

推动开展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涉农补贴、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科技专利等权利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农用机械、运输工具等抵押贷款业务;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给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政策规定适当优惠。

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和具有区市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提高涉农融资能力。

加大县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增加社区支行设立数量,争取年内增设30家县域金融网点;加快农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步伐,进一步丰富服务点业务功能,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政策;增加县域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电子机具的布设,在实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际效用及水平。

扩大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

扩大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规模,培育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的跨国公司集群,提高境内外资金归集和用效率;对在我市注册的使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在办理出资权益确认后,企业可根据实际的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扩大财务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规模,实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线上清算”,降低集团公司融资和票据结算成本。

简化和降低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支持银行创新外汇衍生产品品种和功能,对各类外汇衍生品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转为报告制;将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优先用于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建立外汇业务审批绿色通道,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推动民间资本发起民营银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供给;推动开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扩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对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已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注册资本给予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补贴。

探索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的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预期不良贷款,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探索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全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工作,提高金融企业发展质量,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探索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专项用于金融风险事件化解处置,探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提升地方金融风险化解水平。

建立市区两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企业税务、司法、工商、海关等信息,建立完善覆盖面广的征信系统,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本报记者巩国强

标签:青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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