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日,本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信誉良好、资质较高的,可有条件提高重点监管资金在各工程进度中的拨付比例。这意味着开发商的资金链难题或因此得到一定的缓解。
18日,本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信誉良好、资质较高的,可有条件提高重点监管资金在各工程进度中的拨付比例。这意味着开发商的资金链难题或因此得到一定的缓解。
根据通知,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去年的7月1日,青岛开始执行《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将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统一管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否则不得随意挪用购房人的购房款。依据新的通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 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对于信誉良好且开发资质较高的企业,在达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和主体封顶三个节点时提高可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证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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