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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未经出租方同意 不可随意转租转让

房天下  2014-05-29 00:00

[摘要] 5月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为市民解答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

5月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为市民解答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孙德海介绍道,我市的直管公房自95年房改以来大部分已通过房改售房程序卖给了承租住户,目前各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已经不多。房屋维修实行产权人负责制,按照“公房公修,私房私修”的原则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

具体来看,直管公房,由各区房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组织维修;个人的房屋,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如涉及未出售直管公房的维修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可与各区房管部门联系办理。

不少网友比较关心直管公房的出租、购买问题,对此,孙德海向网友解释,根据公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房产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转让公有房产的,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直管公房上市交易按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合法的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区的房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非住宅项目,比如网点,目前还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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