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庭一查,当初两人就是情人关系,基于这种特殊身份,林女士买房时周先生主动交纳购房款,这就是赠与,且当时房子买下来了名字落在林女士名下,周先生没有反对,要是反对也就等不到今天了。原审法院认定的赠与法律关系没错。
原标题:给婚外情女子买房分手后没要回来
这可是20多年的事了。1991年,周先生与林女士相识,两人有了婚外情,这份感情保持多年。
2007年4月,林女士看中一套35平方米的小户型,那时房子价格不太离谱,周先生慷慨解囊掏了购房款,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林女士的名字。后来两人闹掰了,好聚没有好散,翻脸了,周先生打官司告了林女士,诉讼理由是林女士拿的房款是不当得利。
在法庭上原告说,当初出资为被告买房后受了她的哄骗,这才把产权证落在被告名下,被告是不当得利,应返还这笔购房款。被告林女士对原告说法不认可,当初两人是有多年婚外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出了购房款,这是赠与。庭审完,法官一看这案子,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不当得利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利益应返还。可当初你们关系特殊,没有证据证明你是不自愿的,认定了这笔款是赠与关系。一审判决下来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周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庭上他改口了,说这钱被告不是不当得利,而是购房时手头紧,这钱是借给她的,是借款。这下可就乱了,诉讼理由是不当得利,法庭上你说是借款,自相矛盾,不可能得到支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周先生还是不服,可这案子法律生效了,于是他申请再审。再审案件首先要审查够不够立案标准,也就是原审判决确实有问题,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市中院立案庭再审查了一遍。
法庭一查,当初两人就是情人关系,基于这种特殊身份,林女士买房时周先生主动交纳购房款,这就是赠与,且当时房子买下来了名字落在林女士名下,周先生没有反对,要是反对也就等不到今天了。原审法院认定的赠与法律关系没错。
结果
今年1月下旬,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编辑点评:情已断,账难算,法庭相见撕破脸,一而再,再而三,好聚没好散,实在难看。
有时情比金坚,有时情比纸薄,是什么最善变?当年的壮丽誓言,美丽身段,如今恰似碗底的一粒饭沾。
一套不断上涨的房子,让心灵都不再平淡,越合计越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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