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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5月起小区附属设施集体宿舍将执行居民电价

青岛晚报  2014-02-17 07:39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记者探访多个小区发现,小区路灯、电梯、车库等由于需要长期使用并且功率较大,耗电量较大,若执行阶梯电价无疑会超过第三档。

记者查阅我市现行水、电、气、热价格表发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功率分为不满1千伏和1千伏及以上两种,其中不满1千伏的居民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而对于功率在1千伏以上的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的是0.4929元/千万时的统一电价。此外,该通知还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在抄表时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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