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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2-13 17:13

[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姜伟新报告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

据姜伟新介绍,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今年建设任务比去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顶层设计不够。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法规建设滞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自《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各地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保障用地、保障资金、退出机制等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为此,解决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推动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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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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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做为民生工程,政府良好的初衷无可挑剔,甚至应当歌功颂扬。但是保障性住房具体操作模式却倍受质疑,甚至有责任、有良心、有远见的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直接建言要政府放弃。

因为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操作模式存在有重大缺陷与不足。

一、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请客,开发商买单

保障性住房开发主体不是政府,而是开发商,如今开发商因楼市危机自顾不暇、已无能为力,又怎能顾及民生?又怎能顾及保障性住房?对开发商来说当前思考的是在未来几年如何生存下来,而不是民生。更何况如今保障性住房已经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且不说地方政府不乐意,连各地的民众也纷纷弃购,最后买单的是无辜的开发商。

二、 保障性住房是计划的复辟

政府的责任是人人住得起房,而不是人人都购房。

政府的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而不是杀富济贫。

在开放改革30年,房改10年的今天,有浓厚计划色彩的保障性住房又被隆重祭出,这是计划的复辟,是二元经济的回归。

三、 保障性住房扰乱了行业秩序

保障性住房大面积面市,对已经拿地或正准备拿地的开发商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销售压力、价格压力,尤其是普通商品住宅市场,面临的压力更大,保障性住房是房地产行业的“大小非”,是悬在开发商头上“一把利剑”,保障性住房扰乱了现有的房地产行业秩序,造成民众观望、等待,对今日房地产行业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 保障性住房是在建设新的贫民窟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理位置一般都比较远、比较偏,交通状况不是很方便,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容积率高、绿化率低、停车位少、居住人口多等诸多问题,引发很多社会的“副作用”。保障性住房与周边商品房在建筑质量、建筑外观、建筑品质上有很大的反差,与商品房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保障性住房被戏称为现代城市的建筑的“牛皮癣”,21世纪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

五、 保障性住房私有化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侵占

目前包括对城镇居民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均按收入标准建立了不同的准入条件,但对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或变化后如何退出保障房体系则没有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购买者合法的拥有产权,可以上市交易,这种保障性住房私有化的做法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侵占,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极少数人服务。

六、 保障性住房保障了一小部分人利益,却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保障性住房到目前为止保障的对象不超过5%,然而保障性住房的集中推出,对现有商品房市场超成极大的冲击,并直接导致现有商品房价格的大跌,给85%的住房拥有者带来了严重的资产缩水,这与十七大提出的“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背道而施的。保障性住房只保护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却伤害了绝大多数的利益。

政府良好的初衷非常值得肯定,但在操作模式上存在缺陷与不足,如何解决呢?

一、 取消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只保留廉租房。

二、 政府主导建设廉租房,并做为政府的公共产品,提供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大部分人。

三、 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在市场上采购商品房(包括一手、二手房)做为廉租房。避免“与民争利”,避免计划对市场的伤害。

四、 取消土地供应“三七”开的政策限制。土地供应“三七”开是特殊时期、特殊年代、特殊环境下的特殊政策,如今环境不同了、时期不一样了、国际金融形势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今非昔比,土地供应“三七”开政策也要迅速进行调整。这是稳定房价、稳定楼市、稳定经济最有效的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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