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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严规 银行监管需满足条件

房天下  作者:张捷  2013-10-23 07:08

[摘要]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购房来说多比较陌生,10月22日下午,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副主任卢宏钟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购房来说多比较陌生,10月22日下午,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副主任卢宏钟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政一开始,卢宏钟对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进展做了介绍,“我市自2010年3月1日启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以来,围绕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完善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上下功夫,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2013年7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严规

据卢宏钟介绍,自2010年3月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以来,中心城区累计受理了623个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其中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28个,已缴存预售资金980亿元,审核拨付资金882亿元,已结束监管项目91个。

有网友疑问,预售资金到底是怎样管理的?直接给开发商还是由政府保管?卢宏钟解释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监管机构通过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依协议将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的行为。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对符合《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将预售资金拨付给开发企业。

那么,银行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呢?卢宏钟表示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该银行在青岛地区的总行或分行已与监管机构签订《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实现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网络对接;(二)该银行为其在青岛地区的总行或分行指定的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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