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时至12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来祥鹏、张弛两位律师共接待12位市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6人。
刘千志2007年认识黄陂区横店街杜某。杜某称他家有一块宅基地,但建房钱不够,如刘千志愿出10万元,房屋建好后可平分房屋面积,每家390平方米,并签协议,刘千志答应。
4层楼建好后杜某和刘千志各占一半,住进该楼。可杜某得到该房要拆迁的信息后,迟迟不愿与刘千志签协议。去年底该房拆迁时,拆迁办补偿房主杜某6套房,刘千志未得到补偿。
刘千志与杜某之间宅基地合作建房事宜,虽 终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也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 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在拆迁过程中,刘千志作为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
因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刘千志及杜某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刘千志投入的建房款及其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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