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柳州(含六县)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借款职工及其单位,经审批,在欠缴不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准予申请贷款;
(二)申请人需要在柳州市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有资金不足;
(三)申请人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人能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贷款抵押物的房龄不得超过15年;
(六)申请人无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人所购建住房的建设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职工可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家庭住房贷款次数、所购建住房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还款能力等综合审定,具体为取以下三大项指标的低值:
(一)贷款额度:
1、职工在柳州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限额为30万元;
2、职工在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限额为20万元;
3、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15万元。
(二)首付房款比例的确定。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次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借款人及配偶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已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为准。职工家庭第二次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的下限为40%;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的下限为50%。
2、每个家庭户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需结清次所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3、职工购、建144M2以下的新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价值的80%,职工购、建144M2以上的新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价值
的70%;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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