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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12-12-27 11:29

[摘要] 【房产税减免政策】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本文介绍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房产税减免政策】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经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项目、文件或认定证书;

1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2009〕24号)

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8、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等。

19、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0、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1、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3、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浙经贸内贸号)

证明材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4、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粮财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5、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6、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团浙联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9、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0、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证明材料:提供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证明及营业执照。

31、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证明材料: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翻建厂房有关文件、证明及营业执照。

32、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出租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浙政发号)

证明材料:提供政府部门批准建造标准厂房有关文件、证明及营业执照。

33、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对二、三产业分离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

证明材料:实施分离企业和分离出的企业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4、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浙政发号)

证明材料:实施分离企业和分离出的企业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5、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证明材料:提供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6、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主要用于抵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出租收入主要是为了做好抵债房产保值增值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取得抵债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37、纳税人因发生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金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证明材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需提供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大家对房地产调控是否会放松,如果会从紧的话,以什么样的方式,房地产税是否会是合适的方式。

顾云昌: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大家总结了领导人的讲话,不松动、不放松,不反复,就是“三不”。给社会舆论的感觉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已经见底了。但是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改变了。决定房地产政策改变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房地产政策,一个是宏观政策环境,都是导致房地产政策的调控,现在宏观已经微调预调,降低准备金率和降息,都会使房地产从低谷往上走,降低利率和搞活房地产是一致的,如果这种情况下,再放松房地产的宏观调控的话,力度就会太大,现在担心宏观经济继续下滑,又担心房地产的反弹。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宏观经济政策和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不协调,可能是现在政策的选择,除非经济再下滑,不得不放松房地产的时候,房地产政策就会放松,目前的情况下只能把持这样的政策。

主持人:您觉得经济还会下滑吗?

顾云昌:目前来看1—5月经济的下滑出乎我们的预期,因此预调和微调就开始了,只要经济不下滑,房地产就不会动,如果经济再下滑,房地产动的可能性会更大。

主持人:现在进入讨论的第二阶段,关于房产税,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刚才有嘉宾提到,房产税不是针对房价的,这是全球主要国家采取的税种,解决地方的财权和税权的问题,而且是国际惯例。

顾云昌:对房产税的期望过高,在这一轮的调控过程中,很多人提出房产税,通过房产税的设立调控房地产市场,综观各国的房地产市场,我认为起主要调控作用的是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讲得再白一点就是杠杆率,金融的利率和首付款,市场经济不能使用行政手段。房产税在中国为什么如此的重视,因为中国房地产出现了房价过高的问题,主要的原因是土地价格的问题,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是土地政府垄断的原因,这情况下,导致土地供应相对不足,需求的过快导致房价上涨过快。政府为什么要把持土地,因为财政收入当中以此为主,地方1/2靠土地出让金支撑的。买卖的双方,任何的买家和卖家都是一样的,卖家希望价格越来越高,买家希望价格越来越低,政府作为卖家,希望土地价格越来越高,因此推动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如果政府不依赖土地出让,是否可以使房价平衡一些。

房产税世界各国叫做财产税、物业税或者是不动产税,中国的土地是国家的,不动产是不完整的,现在叫做房产税,没有叫做地产税。

真正的不动产税支撑政府的开支,包括公务员的开支,市政建设开支,义务教育开支,这是美国的方式。我们因为没有这样的税收,因此要用土地出让金来支撑,当初在9年前,中央16届三中全会的时候就提出,适当的时候开征物业税,不能开征房产税,物业税的目的就是逐步的替代现在的土地出让金,为地方政府找到可靠、稳定、合理的财政收入的渠道,因此9年前就提出过,因为种种问题很难,因此改头换面叫做房产税,而且不用立法,因此房产税实际上想被替代,现在上海和重庆的做法,跟真正的物业税有很大的差别。

主持人:效果怎么样?

顾云昌:有效果,但是不明显,替代土地出让金来说差距太大。上海一年房地产的交易额大概是4000亿元,房产税大概收了20亿元。今年的计划是25亿元,也就是说收税的范围和物业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是针对增量,超过一定份额才征税。地方政府也要考虑,不可能力度很大,当地的纳税人会有意见,他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房产税跟本意上的物业税有很大的差异,房产税的出台对市场的调控作用是很小的。有物业税、财产税的国家,房地产市场照样动荡,例如美国,不是房产税可以阻止房地产市场的冷热变化,这一点跟宏观经济有关,跟市场的冷热周期性有关,很大的问题在于金融杠杆,杠杆过多,导致房地产的泡沫过多,当然跟货币跟金融是有关系的。过多的将希望寄托于房产税是不现实的,这是一种长期的税收制度。中国初一和十五的政策是不同的,冷的时候要加热,热的时候加冷水,但是现在的调控太敏感了,来回的折腾,不要太敏感。但是房地产的调控可以到位,冷热变化是明显的,或者是金融平稳后,永远是平稳健康的,冷热是必然的,我们不要过多的敏感,要符合市场和房地产应有的规律。

主持人:房产税的城市试点是保持还是继续的扩大?

顾云昌:从发布的信息来看,适当的会扩大。现在什么时候扩大不知道,我觉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的发展,要体现公平,关键是怎么推进的问题,现在还没有到非要推进的时候,例如利益集团的时候,利益集团怎么看,有人提出房产税的征收,房改房不可以征收,商品房要征收。也有人提出全面征收,但是立法的过程比较艰难,还有信息透明性的问题。例如部长住房的标准是200平方米,售价是2万元/平方米,他们的房屋是1000万元,按照1%征收的话,一年就是10万元,部长的工资也就是这些。如果全部收掉了,怎么过日子,有人说可以减免,因为他们的收入不高,那么司长和局长都可以减免,最后就是大家都可以减免,形成的价格体系其中有很多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利益集团,其中有很多的技术问题,还有利益再分配的问题,因此考验政策制订者的智慧。

主持人:房产税是好的东西,但是搞错了时机就不好了。

顾云昌:很难出台,好东西很难拿出来。

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尚未结束,每一项房地产相关的政策都紧紧牵动资本市场的神经。近日,房产税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的官方消息,让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那么小编在此向大家介绍下,有关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九)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税、特别税政策规定的通知》(重税发[1993]167号)规定:个人以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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