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若无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该何去何从?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0年前,吴某与非本村居民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合约一份,吴某将其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若无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该何去何从?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0年前,吴某与非本村居民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合约一份,吴某将其在宅基地所建三上三下的住宅房以1万元价格卖于黄某。吴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交予黄某,因政策限制,黄某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等手续。2008年,黄某以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杨某,同样因政策限制因素,杨某也未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吴某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证原件随房屋流转最终交付杨某。杨某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饰、装修,居住至今。今年1月,吴某以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在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黄某非本村村民,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该宅基地,故吴某与黄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是,该房屋交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将讼争房屋卖与黄某,并早在10年前已将房屋交付,吴某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黄某又将此房转卖第三人杨某,杨某实际占用该房屋多年未返还,而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并未作明确处理,所以根据现有状况,上述宅基地房屋不宜回转。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与黄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驳回了吴某要求黄某返还住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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