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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讨论的不是婚姻法怎么了,而是我们的婚姻怎么了?

解放日报  2011-08-26 10:12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人们热议不断。虽然权威专家多次在媒体上解读新司法解释的本意,然而,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法律嫌贫爱富,维护强势一方利益”等议论仍甚嚣尘上,网络上的争论更是不休。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人们热议不断。虽然权威专家多次在媒体上解读新司法解释的本意,然而,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法律嫌贫爱富,维护强势一方利益”等议论仍甚嚣尘上,网络上的争论更是不休。

有学者认为,新解释的出台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一些年轻女性表示再也不敢有当全职太太的想法了,因为这会导致离婚后一文不名;甚至还有人口学者表示,这将导致出生率下降——因为女性会更专注于工作赚钱,而无暇生育。这其中,夹杂了对新司法解释的种种误读,以及在法律条文之外对婚姻本身的误解。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实并不“新”

“房子归谁”,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释的一大敏感话题。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正是这条规定,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的说法激起一些女性愤慨,而“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成了近日坊间热议的话题。

其实,早在1950年我国部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财产”的概念。在2001年新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更加细化,总的原则就是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2003年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便规定,婚前父母购买的房产,视为赠送给其子女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次又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只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的一种补充与细化,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实际上,早在2001年之前,法院关于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就基本采用了被现在的条款所明确的原则,只不过这次司法解释将其表述得更加清楚明晰。至于婚前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谁交首付谁有产权的规定,其实也已经确立了接近十年。在2001年12月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房子归谁”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一直遵循着谁的婚前劳动所得就应当归谁的原则,从未发生过本质变化。

公正的法律鼓励人们以诚实劳动获得幸福生活,不支持“以婚代劳”、“不劳而获”

一句“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让一些人义愤填膺地认为“新婚姻法剥夺弱势群体权益”。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是在以财产论强弱。正如一位评论员所言,在夫妻关系中刻意区分强调强势、弱势,等于已经把社会的“物化标准”引入了一对配偶之间,从而抹杀了他们通过婚姻实现了“平等”的事实。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无侵权,不言弱。法律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定,在人群中区分出强势和弱势。放入婚姻法的语境中,若法律支持某人通过婚姻,获得他人财产“变强”,而另一方“因婚而穷”,丧失一家劳动所得,这不是公道,而是鼓励“以婚代劳”,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公正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以诚实劳动获得幸福生活,若法律支持通过结婚、离婚取得对方父母倾其大半生劳动而积累的财产,岂不是支持不劳而获?一位网友更是犀利地指出,那些大呼不公平的年轻人,面对日渐衰老的长辈,又怎么好意思自认“弱者”?

平衡的法律,才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

那么,是否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无论婚前婚后哪方出资,婚后双方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平和对弱者的充分保护呢?的确,在如此法条面前,那些婚前财产殷实者自然会更加谨小慎微地维护婚姻关系,但会不会,这些人根本就不敢结婚了呢?会不会,彼此在财产问题上坦诚的可能性变得更小了呢?西方那些高额赡养费案例的确令人印象深刻,某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男女离婚之后,只要女方保持独身,男方就必须供养女方,可谓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

但必须看到的是,正因为西方婚姻法对女方的偏袒,导致了现实中低结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用婚前协定规避财产分割的状况。中国2003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爱结婚也最爱离婚”的美国人的结婚率却只有每千人7.8人,英国的比例是5.1人,法国为4.3人。2005年,法国59%的新生儿父母都是没有结婚的,这些孩子的母亲来自各种社会阶层,大多并不是单身母亲、未成年母亲或贫穷母亲。由于“未婚同居”渐成社会潮流,法国政府于1999年底专门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近几年来,法国“同居率”已然超过结婚率,“同居协议”有代替婚姻法之势,而“同居协议”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为它较为平等地设定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讨论的不是婚姻法怎么了,而是我们的婚姻怎么了

权利义务平衡的法律,才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当法律承担了维护制度的责任后,一些网友却苛责起婚姻法新解释“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要求它一并承担起“保卫婚姻”的职责。可问题是,当一段婚姻真正需要参照婚姻法来解决纠纷时,多半是双方对簿公堂,要以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了。可见婚姻法本就不是用来“保卫婚姻”的,这原是夫妻双方的事情。数据显示,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0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正是由于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与越来越繁重的离婚诉讼案件,使得人们对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可操作性的要求大大提升,新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也是为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指导作用而出台。其实在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不该是婚姻法怎么了,而是我们的婚姻怎么了。

说三道四

大明湖畔的哆啦A梦:婚姻法新解释引发了一场关于婚姻关系的空前热烈大讨论,房子毫无悬念地成为最耀眼、最核心的关键词,这是否也是现代婚姻的一种悲哀?

妖七七Lily:办公室里一个结婚在即的姑娘看到新解释后大呼一声:这样嫁老公不是等于嫁房东了!我承认被雷到了……只有奔着房子去的拜金女才会因为一条新司法解释瞬间把“老公”和“房东”联系起来吧……我倒觉得,用法律把“结婚拿不到房子,离婚分不到房产”这件事先说明白了,婚姻反而会更纯粹一些。

子弹乱飞007:如今有房新婚的年轻人,有几个是自己买的?根本买不起啊!还不是用父母甚至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一辈子的积蓄凑钱买的房,全家人都为一套房子承担了太多,要出资买房的人不计较可能吗?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房价太高了,高到等同于人生的安全感了……

黎明:我算是想明白了,那些看婚姻法新解释不顺眼的人,讲了那么多平等、公平、正义的道理,其实呢,就是支持离异一方拿走对方老人的房产。又不是自己挣来的房产,哪来的这么多“真理”可讲,不劳而获就“真理”了?没这样的道理!

我不是超人我也不怕谁:骨子里重男轻女的人,才会只看到婚姻法对男性的保护。其实丈母娘买房,女婿也一样没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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