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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共有的是责任还是利益

济南日报  2011-06-29 00:02

[摘要] “共有产权”房制度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08年,江苏淮安就开始推行“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经众媒体广为宣传之后,立马成为住房这个热门话题的“兴奋点”,舆论一致给予褒扬,民众也普遍叫好,认为这个模式既可以遏制房价,又可以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 “共有产权”房制度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08年,江苏淮安就开始推行“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经众媒体广为宣传之后,立马成为住房这个热门话题的“兴奋点”,舆论一致给予褒扬,民众也普遍叫好,认为这个模式既可以遏制房价,又可以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过多地试行之后,大家又发现了“新大陆”——“共有产权”房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囊中羞涩”的问题。

那么,“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果真是一剂医治房价高、住房难的“灵丹妙药”吗?从江苏淮安等地的试行情况来看,并没有明显的效果。但有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问题是,一旦向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是否也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向保障对象转嫁保障房建设责任呢?还有,出售多少产权?房价谁说了算?保障对象无意或无力购买部分产权怎么办?

可见,地方政府欲与保障对象“共有产权”,首先必须保障对象愿意与政府“合作”。事实上,百姓与政府“共有产权”,是有顾虑的,需要有足够勇气。这是因为,相比政府,百姓是被领导的子民,是处在弱势的个体,如果政府要处置共有房产,百姓只能无条件服从;而百姓欲处置共有房产,如果政府不允许,百姓也只能俯首听命。也就是说,一旦实行了“产权共有”,政府将成为产权的主宰。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尚未得到政府权威部门的科学论证,也无法考证这种模式是否将写进《住房保障法》。特别是住建部,一方面体恤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一方面又拿不出破解之策,面对“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其暖昧的态度等于是一种默许。

然而,保障房建设,以政府转嫁责任、增加百姓负担为代价,显然是变了味、走了调,住建部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叫停。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正思路,不要老想着在保障对象身上“生钱”。比如,各地不仅可以大力发展房地产租赁业,创新保障房租赁形式;也可以创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保障房建设公债等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同时,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赋,打破开发商垄断,允许多种建房方式并存;更重要的是,多建一些没有掺杂政府利益的保障房,让百姓住得安心。汪昌莲

标签: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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